一、全國好人好事表揚運動自民國47年創辦推行以來,接受全國 表揚者已有3,664人。至於由各直轄市、縣、市政府、各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或各公民營企業單位,自行表揚者更不計其數,對改善社會風氣、促進社會祥和,至有貢獻。
二、歷年來當選之全國好人好事代表大都榮獲總統或副總統親自 接接見,嘉勉肯定其善行義舉為社會典範。
三 ·隨函檢附『中華民國115 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選拔辦法、推薦表』暨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』各10份,敬請協助轉發所屬單位與團體辦理推薦。上項表格各單位得自行繕印,或至網址: http://www.c-gpgd.org.tw/檔案下載專區下載。
四、請推薦單位將被推薦人之推薦表含佐證資料一式 10份(推薦資料正本1份,影本9份;佐證資料影本一式10份),每份以 A4紙30頁為上限裝訂,如超過上限規定,本會僅擷取前30頁送審【請參閱選拔辦法第十條注意事項第(丁)、 (戊)點及推薦表填表說明】,(如未附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~需申請全部期間』,本會不予受理)。
五、請推薦單位先行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屬實,由推薦單位主官 (管)核章後,於7月22日前寄送本會辦理。(以郵戳為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