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文字說明

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名單

校教評會學院(部)選任委員:

校教評會選任委員任期二年,系、院教評會選任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
各級教評會之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。

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,其缺額由原推選單位另選委員遞補,
繼任委員任期至缺額委員原任期屆滿時為止。

申評會學院(部)推選委員:

由各學院、博雅學部分別推選專任教師二人。

 

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委員,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。

 

依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:「學校之...申訴評議委員會...之組成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。」